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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ttp://www.sina.com.cn 1999年8月24日 14:53 扬子晚报 尽管每对夫妻都是带着天长地久的祝愿跨进婚姻之门,仍有些家庭以离异告终。“计 划赶不上变化”本是无可 厚非的事情,但对于离异的夫妻来讲,关键和现实的问题是如 何安置好孩子,即孩子的抚养权归谁? 我国处理婚姻关系的根本大法是《婚姻法》,但《婚姻法》中,关于双方离婚时如 何确定子女的抚养问题,只 规定了两条,且十分简单。按照规定,双方可以协商解决, 若协商不成,因为子女抚养问题发生争执,可由人民法院根据子 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 情况判决。至于保护子女利益如何体现,哪些情况可以作为优先抚养子女的条件,就没 有具体说明 了。作为补充,又有了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 干具体意见》。根据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,双方 因子女抚养问题争执不下、不能达成协 议的时候,人民法院将按照《意见》的规定做出判决。 从《意见》的具体规定可以知道,“保护子女权益原则”主要是有利于子女的身心 健康、不影响子女的健康成 长;“根据双方具体情况原则”主要是考虑双方的抚养能力 和抚养条件。《意见》的规定比较详细,生活中的一些情况,均 可以在其中找到对应内 容。 甄女士在一家公司任主管,事业有成,由于价值观和对生活的追求不同,甄女士和 丈夫的分手已不可避免。让 她忧心忡忡的是刚刚上小学的儿子。甄女士的儿子一直随姥 姥、姥爷一起生活,工作的关系,甄女士不得不到处出差,而丈 夫每星期都按时接儿子。 甄女士很担心离婚后,儿子不能由自己抚养。果然,提出离婚后,丈夫很爽快地同意了, 关于财 产也没什么争议,但提出,儿子由他抚养,原因是甄女士到处出差,不能很好地 照顾孩子。这个原因看似充分,其实不然。 儿子由甄女士抚养的理由还是很充分的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《意见》的司法解释: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,但子 女单独随祖父母、外祖父母 生活多年,且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和外 孙子女的,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。所以 ,像甄女士这种情况, 既然孩子随外祖父母生活多年,只要老人表示愿意继续照顾外孙,法院判决孩子由甄女士抚养的可能 性就很大。 乔女士原在邮局工作,不顾家人反对,年纪轻轻就结了婚,婚后辞去工作,一心做 “全职母亲”。安心的日子 没过几年,丈夫向她提出离婚。想到没有工作,与家人又断 绝了往来,离婚就意味着失去了一切,乔女士坚决不同意。但丈 夫去意坚定,并对她做 出种种许诺,如把一个小店交给她管理、孩子由她抚养,一次性给她一笔可观的抚养费等,就这样, 两人通过法院调解离婚了。离婚后,乔女士发现所谓小店根本是违章建筑, 丈夫以她生活条件差为由不同意孩子跟她一起生 活,也未给孩子抚养费,甚至限制她去 看望孩子。很显然,乔女士的丈夫没有执行法院的调解书。 像乔女士前夫这种拒不履行或妨碍履行生效判决的,对调解中的有关当事人,法院 可采取强制措施。也就是说 乔女士可请求法院强制执行,要求对方把孩子交给自己抚养, 并给付抚养费。 另外,只要有利于保护子女权益,《意见》还规定,双方可以轮流抚养子女。对于 双方都需要经常出差的离异 夫妻,双方可以达成协议。对于缘分已尽的夫妻来讲,离婚 是种无奈的选择,也是种解脱,但在平静分手的同时,一定要妥 善安排好孩子。马万明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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